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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新修订 拟任干部考察须过这

发布时间:2019-03-20 10:29:00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浏览量:1102 打印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全文)

千秋大业,贵在用人。自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党中央先后于2002年、2014年两次作出修订,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时隔五年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诸多事项进行了明确,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新经验新成果,有效衔接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积极回应了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带您一览其中看点。

看点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须坚持六大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看点二:满足这些条件的干部可破格提拔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破格提拔干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条例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

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

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三)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这些情况不能破格提拔——

条例第九条还对不得破格提拔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等。

此外,条例第十条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看点三:拟任干部考察须“过五关”

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条例提出,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严把这五关。

政治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品行关: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力关: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作风关: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廉洁关: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看点四:这些情况干部任职要回避

《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二条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亲属关系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成长地岗位回避: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一)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看点五:选拔任用干部,这些情况被明令禁止

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六十条提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提出,对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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